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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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引仁 被告 李依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尚有裁判費46,931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1份、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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