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憲 被告呈昌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