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林漢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林漢龍於民國92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1月1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4,42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01,704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漢龍│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54,427元││1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漢龍│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54,427元││1月19日起││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