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債權人 周秀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春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