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被告鑫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鄭棉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