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26號聲請人 江德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金媛 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林玉珮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