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柏仲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姿如
劉法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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