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1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書苑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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