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涂元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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