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5號原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福興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
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訴願決定機關及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致本院無法判明本件訴訟標的?且起訴狀內亦未載明本件起訴之聲明,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