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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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子四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鐸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鐸仁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