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307號債權人 劉展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 周玉薰 」或「周玉」並補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