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5號原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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