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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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王銘暉 被告 王銘傳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721號、第1722號,原為112年度訴字第548號、第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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