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64號原告 鄭依珊 被告 羅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23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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