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廖翊嘉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被告 康雅涵 即鏋鋹工作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