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張櫻宜 送達代收人 林玉珍 同上被告 吳浚宏
葉志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6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黃凡瑄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