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4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國誌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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