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撤字第1號原告高盛營造有限公司即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日泰營造有限公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2,739元,原告應徵裁判費75,898元而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