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 李正徹 相對人 李楊紅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李楊紅桃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李正徹於本院損害賠償之訴(101年度補字第343號)為李楊紅桃(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一六○樓)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喪失辨別事理之能力,以致於其名下所有之存款遭 邱登澤 盜領。相對人有對邱登澤依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之必要,惟相對人現為成年人而無法定代理人,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192號起訴書、相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汐止國泰綜合醫院100年2月8日診字第O-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各1件影本為證,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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