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96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14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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