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宥銘
(現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宥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宥銘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05號定應執行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2年4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黃宥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