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建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3991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建坤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建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鄭建坤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竊盜、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3、5、6、8、9、10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5月9日晚│民國97年5月9日晚│民國97年7月25日下│民國97年7月25日下│││間11時30分許│間11時30分許│午4時許│午4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2572號│4557號│455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61│97年度審訴字第2061│97年度審訴字第2973│97年度審訴字第2973││││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7年9月30日│民國97年9月30日│民國98年3月31日│民國98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061│97年度審訴字第2061│97年度審訴字第2793│97年度審訴字第2973││││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7年9月30日│民國97年9月30日│民國98年3月31日│民國98年3月31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9月16日下│民國97年9月24日下│民國97年9月24日某│民國97年7月10日上│││午4時30分許│午3時許│時│午10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81│││5426號│5580號│5580號│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50│98年度審訴字第34號│98年度審訴字第34號│9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8年3月27日│民國98年3月13日│民國98年3月13日│民國98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50│98年度審訴字第34號│98年度審訴字第34號│9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8年4月20日│民國98年3月30日│民國98年3月30日│民國98年7月20日│││日期│││││└───┴───┴─────────┴─────────┴─────────┴─────────┘┌───────┬─────────┬─────────┬─────────┬─────────┐│編號│9│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8月9日上│民國97年5月10日凌│││││午8時許│晨1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124號│9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60│98年度易字第769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8年7月31日│民國98年11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60│98年度易字第769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8年8月31日│民國98年11月3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