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珠原經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2年5月3日102年聲字第135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證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9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