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陞銘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陞銘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陞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次數甚多,又無法覓保,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0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毛松廷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