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文龍被告王文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正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文龍因被告王文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0年刑保工字第2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文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張文龍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及新竹市○區○○路○○○巷○○弄○號3樓之住處均通知到案執行,分別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寄存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於
100年8月29日寄存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位於上開二址之住所執行拘提,亦均拘提未獲;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保證金收據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100年度執字第1118號拘票1份、拘提報告書2份、照片2幀、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29日竹檢家執正緝字第1301號通緝書1份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簡列表各2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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