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管理委員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39號原告 賴暖 被告 鄭艷秋 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當選裕國大廈第22屆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之當選無效,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亦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因此,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因原告僅先繳納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餘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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