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達新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彭首席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達新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達新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告之供述、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罪刑甚重,恐有因逃避刑責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
100年7月1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所涉犯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其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規定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僅因情緒上或與家人相處問題之故,即率爾為起訴書所載之放火行為,亦即有可能因情緒無法控制再度為之,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0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