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郭珍秀 被告 呂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