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5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凱
張健銘陳仲賢施佑霖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330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凱共同犯重利罪,共肆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健銘共同犯重利罪,共肆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仲賢共同犯重利罪,共肆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佑霖共同犯重利罪,共肆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俊凱、張健銘、陳仲賢、施佑霖分別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以俗稱「支票貼現」之方式,在報紙刊登借貸廣告或發送手機簡訊招徠,而各於附表「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趁附表「借款人」欄所示 李伯進 等49人需錢急迫之際,約定應支付附表「計算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及要求其等簽立附表「擔保品」欄所示支票後,貸予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而以此方式取得附表「支付利息」欄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黃俊凱、張健銘、陳仲賢、施佑霖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俊凱、張健銘、陳仲賢、施佑霖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伯進、 曾世雄 、 林宗介 、 高欽聰 、 張嘉生 、 朱珊君 、 蔡旻凱 、 廖俊傑 、 唐愛麗 、 黃湘穎 、 陳耀森 、 蔣德綱 、 楊雙霞 、 黃文料 、 張清和 、 李勝昌 、 張清華 、 陳美霞 、 喬延洲 、 楊勝宗 、 張鈞 、 謝樹明 、 吳杰 議、 陳仁瑞 、 林逸遠 、 李品萱 、 吳如順 、 吳兆恭 、 李永基 、 蘇建峰 、 賴洪華 秋、 林秀珍 、 林志清 、 張錕勳 、 康錫男 、 邱志宏 、 林虹輝 、 曾佩璇 、 邱玉珍 、 徐大蕙 、 楊佳埼 、 葉美玲 、 李彩蘭 、 詹本龍 、 李翊榛 、 賀恭燕 、 呂逸民 、 楊以文 、 楊文興 於警詢時之指訴均大致相符,並有陳仲賢彰化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代收票據-存戶票據明細查詢、黃俊凱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顧客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蒐證照片14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9紙,及本案被害人之支票影本、開戶資料、傳票明細、退票理由單、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贖回註記申請單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等之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被告4人就附表所示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接續貸與同一被害人數筆金錢,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20、22至23、25至28、30至35、37至47,接續貸與同一被害人之所為,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被告黃俊凱、張健銘、陳仲賢、陳仲賢各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9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4人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逕取財,竟乘人急迫貸以金錢,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生計均有負面影響,惟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張健銘曾有重利前科,與其等分別之素行、犯罪手段、目的、動機、分工、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移送併辦部分,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79號,被告黃俊凱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予 施亞妘 涉犯重利罪案件,與本案論罪科刑之49罪間,法益明顯不同,時間上亦有相當差異,顯係被告黃俊凱基於分別之犯意所為,難認係同一行為所致,自應予分論併罰(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35、3117號判決參照)。從而,移送併辦與本案難認有同一案件關係,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列,宜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借款人│借款金額│計息方式│擔保品││││││支付利息││├──┼─────┼───┼───────┼──────┼─────┤│1│接續自民國│李伯進│每次借款5-10萬│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6│││97年7月起││元。│天1期,如借│萬元之支票│││至98年8月│││款6萬元,利│1紙│││4日,在臺│││息1萬元,月││││北縣三重市│││息約50分。││││(現改制為│││(支付之利息││││新北市三重│││6萬元)││││區,下同)│││││││重慶路附近│││││├──┼─────┼───┼───────┼──────┼─────┤│2│接續自97年│曾世雄│每次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7│開立面額3│││8月初起至││,共3次。│天1期,如借│萬5000元之│││97年9月初│││款8萬元,利│支票1紙│││,在臺北縣│││息1萬5000元││││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支付之利息││││市土城區)│││10萬元以內)││││學府路2段│││││││28號3樓│││││├──┼─────┼───┼───────┼──────┼─────┤│3│接續自97年│林宗介│每次借款30-6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8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186萬元之│││年8月12日│││款30萬元,利│支票5紙│││,在臺北縣│││息1萬元。││││泰山鄉(現│││(支付之利息││││改制為新北│││200萬元)││││市泰山區)│││││││明志路2段│││││├──┼─────┼───┼───────┼──────┼─────┤│4│接續自97年│高欽聰│每次借款30-50│利息內含,7│開立面額共│││9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372萬5000│││年3月2日│││款30萬元,利│元之支票20│││,在基隆市│││息5萬元。│紙│││七堵區泰安│││(支付利息10││││路80號2樓│││0萬元)││├──┼─────┼───┼───────┼──────┼─────┤│5│接續自97年│張嘉生│每次借款10-15│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9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21萬元之支│││年2月9日│││款10萬元,利│票2紙│││,在臺北市│││息3萬元,月││││松山區三民│││息約90分。││││路180巷40│││(支付利息30││││號│││萬元)││├──┼─────┼───┼───────┼──────┼─────┤│6│接續自97年│朱珊君│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1月起至98││萬元,借款約20│天1期,如借│205萬元之│││年4月7日││次以上。│款10萬元,利│支票17紙│││,在臺北市│││息1萬元。││││松山區敦化│││(支付利息20││││北路56號│││萬元)││├──┼─────┼───┼───────┼──────┼─────┤│7│接續自97年│蔡旻凱│每次借款20-4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1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92萬元之支│││年3月初,│││款20萬元,利│票8紙│││在臺北市松│││息4萬元,月││││山區復興北│││息約60分。││││路143號1│││(支付利息50││││樓│││萬元)││├──┼─────┼───┼───────┼──────┼─────┤│8│接續自97年│廖俊傑│每次借款10-30│利息內含,15│開立面額共│││11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147萬元之│││年7月16日│││款10萬元,利│支票14紙│││,在臺北市│││息1萬元,月││││中山區吉林│││息約20分。││││路段│││(支付利息30│││││││萬元)││├──┼─────┼───┼───────┼──────┼─────┤│9│接續自97年│唐愛麗│每次借款10-15│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初起至││萬元,共3次。│天1期,如借│34萬之支票│││98年3月初│││款10萬元,利│6紙│││,在臺北市│││息1萬元。││││信義區信義│││(支付之利息││││路4段415│││3萬元)││││號│││││├──┼─────┼───┼───────┼──────┼─────┤│10│接續自97年│黃湘穎│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165萬5000│││年5月初,│││款20萬元,利│元之支票15│││在臺北市南│││息3萬5000元│紙│││港區 忠孝東 │││。││││路6段昆陽│││(支付利息30││││捷運站前│││萬元)││├──┼─────┼───┼───────┼──────┼─────┤│11│接續自97年│陳耀森│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110萬3000│││年4月17日│││款20萬元,利│元之支票9│││,在臺北縣│││息3萬5000元│紙│││三重市仁義│││,月息約50分││││街220巷21│││。(支付之利││││號│││息20萬元)││├──┼─────┼───┼───────┼──────┼─────┤│12│接續自97年│蔣德綱│每次借款30-4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35萬元之支│││年1月5日│││款30萬元,利│票3紙│││止,在臺北│││息6萬元,月││││市大安區忠│││息約60分。││││孝東路4段│││(支付利息20││││295號3樓│││萬元)││├──┼─────┼───┼───────┼──────┼─────┤│13│接續自98年│楊雙霞│每次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月間至98││。│天1期,如借│108萬元之│││年4月15日│││款10萬元,利│支票10紙│││,在臺北市│││息2-3萬元,││││重慶北路上│││月息約60-90││││全國加油站│││分。│││││││(支付利息21│││││││萬6000元)││├──┼─────┼───┼───────┼──────┼─────┤│14│接續自98年│黃文料│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2月起至98││萬元,借款約5│天1期,如借│67萬5000元│││年4月7日││次。│款10萬元,利│之支票5紙│││,在臺北市│││息1萬元。││││南港區昆陽│││(支付之利息││││街142巷6│││5萬元)││││弄2號│││││├──┼─────┼───┼───────┼──────┼─────┤│15│接續自98年│張清和│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7│開立面額共│││2月起至98││萬元,借款約5│天1期,如借│47萬元之支│││年4月6日││、6次。│款10萬元,利│票5紙│││,臺北市中│││息2萬元。││○○○區○○路│││(支付之利息││││236巷口│││20萬元)││├──┼─────┼───┼───────┼──────┼─────┤│16│接續自98年│李勝昌│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2月起至98││萬元,共3次。│天1期,如借│32萬元之支│││年3月6日│││款10萬元,利│票3紙│││止,在臺北│││息1萬-1萬50││││市大同區南│││00元,月息約││││京西路與西│││30-45分。││││寧北路口│││(支付利息3│││││││萬5000元)││├──┼─────┼───┼───────┼──────┼─────┤│17│98年2月23│張清華│借款21萬元。│利息內含,7│開立面額10│││日,在桃園│││天1期,借款│萬、11萬元│││縣中壢市福│││21萬元,利息│之支票各1│││州二街10號│││8萬元。│紙││││││(支付利息8│││││││萬元)││├──┼─────┼───┼───────┼──────┼─────┤│18│接續於98年│陳美霞│每次借款2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12│││3月間,在││間,借款約3、4│天1期,如借│萬元之支票│││臺北市松山││次。│款20萬元,利│1紙○○○區○○○路│││息2萬元,月││││646巷口│││息約30分。│││││││(支付利息10│││││││萬元)││├──┼─────┼───┼───────┼──────┼─────┤│19│接續自98年│喬延洲│每次借款2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3月起至98││。│天1期,如借│30萬元之支│││年3月17日│││款20萬元,利│票2紙│││,在臺北縣│││息2萬元,月││││汐止市(現│││息約30分。││││改制為新北│││(支付之利息││││市汐止區)│││6萬元)││││新台五路1│││││││段159號6│││││││樓│││││├──┼─────┼───┼───────┼──────┼─────┤│20│接續自98年│楊勝宗│每次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5│││3月起至98││。│天1期,借款│萬元之支票│││年8月10日│││10萬元,利息│1紙│││,在臺北縣│││1萬5000元,││││淡水鎮大忠│││月息約45分。││││街113巷18│││(支付利息6││││號1樓│││萬5000元)││├──┼─────┼───┼───────┼──────┼─────┤│21│98年3月17│張鈞│借款15萬元。│利息外加,10│開立面額共│││日,在臺北│││天1期,借款│17萬元之支│││市○○○路│││15萬元,利息│票2紙│││5段175號1│││2萬元。││││樓之4│││(支付利息2│││││││萬)││├──┼─────┼───┼───────┼──────┼─────┤│22│接續自98年│謝樹明│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3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20萬元之支│││年5月10日│││款20萬元,利│票2紙│││止,在臺北│││息4萬元,月││││縣板橋市(│││息約60分。││││現改制為新│││(支付利息30││││北市板橋區│││萬元)││││,下同)重│││││││慶路附近│││││├──┼─────┼───┼───────┼──────┼─────┤│23│接續自98年│ 吳杰議 │每次借款6萬元│利息外加,10│開立面額共│││3月底起至││,共2次。│天1期,借款│15萬元之支│││98年4月10│││6萬元,利息│票2紙│││日止,在桃│││1萬5000元,││││園縣龍潭鄉│││月息約45分。││││武漢村63-2│││(支付利息3││││號│││萬元)│││││││││├──┼─────┼───┼───────┼──────┼─────┤│24│98年4月初│陳仁瑞│借款12萬元。│利息外加,15│開立面額共│││,在臺北縣│││天1期,借款│13萬元之支│││永和市(現│││12萬元,利息│票2紙│││改制為新北│││1萬元,月息││││市永和區)│││約16.7分。││││竹林路4號│││(支付利息1││││10樓之1│││萬元)││├──┼─────┼───┼───────┼──────┼─────┤│25│接續於98年│林逸遠│每次借款10-15│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4月間,在││萬元,共2次。│天1期,如借│12萬5000元│││基隆市信義│││款10萬元,利│之支票2紙○○○區○○路│││息2萬元,月││││256號巷口│││息約60分。│││││││(支付利息5│││││││萬元)││├──┼─────┼───┼───────┼──────┼─────┤│26│接續自97年│李品萱│每次借款20-3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2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80萬元之支│││年4月17日│││款20萬元,利│票6紙│││,在桃園縣│││息2萬元。││││中壢市福州│││(支付利息10││││路243號│││0萬元)││├──┼─────┼───┼───────┼──────┼─────┤│27│接續於97年│吳如順│每次借款10-25│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3月間,在││萬元,共2次。│天1期,第1│22萬5000元│││臺北市中山│││次借款10萬元│之支票2紙○○○區○○○路│││,利息2萬40││││2段60巷36│││00元,月息約││││號│││分;第2次借│││││││款25萬元,利│││││││息5萬元。│││││││(支付利息5│││││││萬4000元)││├──┼─────┼───┼───────┼──────┼─────┤│28│接續自97年│吳兆恭│每次借款5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6月起至98││。│天1期,借款│10萬元之支│││年2月26日│││5萬元,利息│票2紙│││,在桃園縣│││1萬2000元。││││桃園市國際│││(支付利息10││││路2段361│││0萬元)││││巷2號。│││││├──┼─────┼───┼───────┼──────┼─────┤│29│97年11月間│李永基│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15│開立面額10│││,在臺北市│││天1期,借款│萬元之支票│││南京東路2│││10萬元,利息│1紙│││段21巷1之│││1萬元。││││1號│││(支付利息1│││││││萬元)││├──┼─────┼───┼───────┼──────┼─────┤│30│接續自97年│蘇建峰│每次借款30-100│利息外加,7│開立面額共│││11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329萬元之│││年3月,在│││款80萬元,利│支票7紙│││臺北縣新莊│││息20萬元。││││市(現改制│││(支付利息15││││為新北市新│││0萬元)││││莊區)福營│││││││路165巷6│││││││號│││││├──┼─────┼───┼───────┼──────┼─────┤│31│接續自97年│賴洪華│每次借款50-80│利息外加,8│開立面額共│││11月起至98│鍬│萬元。│天1期,如借│414萬7000│││年7月初,│││款70萬元,利│元之支票12│││臺北縣板橋│││息25萬元。│紙│││市○○路、│││(支付利息30││││龍泉街縣立│││0萬元)││││醫院前│││││├──┼─────┼───┼───────┼──────┼─────┤│32│接續於97年│林秀珍│每次借款20-50│利息外加,15│開立面額共│││11月底,在││萬元,共2次│天1期,借款│21萬5000元│││臺北市松山│││20萬元,利息│之支票2紙○○○區○○○路│││1萬5000元,││││5段與三民│││月息約22分。││││路口│││(支付利息4│││││││萬元)││├──┼─────┼───┼───────┼──────┼─────┤│33│接續自97年│林志清│每次借款20-3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1月起至98││萬元。│天1期,如借│304萬5000│││年4月,在│││款30萬元,利│元之支票17│││臺北市萬華│││息3-4萬元。│紙○○○區○○○道│││(支付利息60││││旁│││萬元)││├──┼─────┼───┼───────┼──────┼─────┤│34│接續自97年│張錕勳│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5│開立面額共│││11月底起至││萬元,借款約6│天1期,如借│111萬2000│││98年4月初││次。│款10萬元,利│元之支票12│││,在臺北縣│││息3000-1萬50│紙│││中和市(現│││00元,月息約││││改制為新北│││6-30分。││││市中和區,│││(支付利息4││││下同)中正│││萬元)││││路與中山路│││││││3段路口│││││├──┼─────┼───┼───────┼──────┼─────┤│35│接續自97年│康錫男│每次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1月底起至││,共3次。│天1期,如借│36萬5000元│││98年3月止│││款10萬元,利│之支票3紙│││,臺北縣中│││息2萬-3萬50││││和市○○路│││00元,月息約││││與新生街口│││60-105分。│││││││(支付利息8│││││││萬5000元)││├──┼─────┼───┼───────┼──────┼─────┤│36│97年11月底│邱志宏│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10│││,在臺北市│││天1期,借款│萬元之支票│││南港區園區│││10萬元,利息│1紙│││路(軟體園│││1萬元,月息││││區)│││約30分。│││││││(支付利息1│││││││萬元)││├──┼─────┼───┼───────┼──────┼─────┤│37│接續自97年│林虹輝│每次借款20-36│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初起至││萬元,借款約6│天1期,如借│181萬元之│││98年2月,││次。│款10萬元,利│支票8紙│││在臺北市中│││1萬元。││○○○區○○路│││(支付利息10││││139號11樓│││萬元)││├──┼─────┼───┼───────┼──────┼─────┤│38│接續自97年│曾佩璇│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初起至││萬元,借款約10│天1期,如借│152萬5000│││98年4月,││次。│款10萬元,利│元之支票17│││在臺北市信│││息0000-0000│紙│○○○區○○路│││元,月息約18││││193號│││-24分。│││││││(支付利息10│││││││萬元)││├──┼─────┼───┼───────┼──────┼─────┤│39│接續自97年│邱玉珍│每次借款10-20│1.利息內含,│開立面額共│││12月起至98││萬元。│10天1期,│254萬5000│││年4月,在│││如借款20萬│元之支票23│││臺北縣三重│││元,利息2│紙│││市○○路2│││萬元。││││段36號│││2.利息外加,│││││││10天1期,│││││││如借款20萬│││││││元,利息4│││││││萬元。│││││││(支付利息10│││││││萬元)││├──┼─────┼───┼───────┼──────┼─────┤│40│接續自97年│徐大蕙│每次借款40萬元│利息外加,15│開立面額共│││12月起至98││,借款約8次。│天1期,如借│153萬4000│││年7月,在│││款40萬元,利│元之支票6│││臺北縣新店│││息3萬2000-3│紙│││市(現改制│││萬5000元,月││││為新北市新│││息約16-17.5││││店區,下同│││分。││││)中正路上│││(支付利息26│││││││萬元)││├──┼─────┼───┼───────┼──────┼─────┤│41│接續自97年│楊佳埼│每次借款2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起至98││。│天1期,如借│107萬6000│││年3月,在│││款20萬元,利│元之支票11│││臺北市建國│││息2萬元,月│紙│││北路30號1│││息約30分。││││樓│││(支付利息20│││││││萬元)││├──┼─────┼───┼───────┼──────┼─────┤│42│接續於97年│葉美玲│每次借款10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12月間,在││,共2次。│天1期,如借│11萬5000元│││臺北縣新店│││款10萬元,利│之支票3紙│││市○○街58│││息1萬2000-││││號1樓│││1萬5000元。│││││││(支付利息2│││││││萬4000元)││├──┼─────┼───┼───────┼──────┼─────┤│43│接續於98年│李彩蘭│每次借款10-2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2月初起至││萬元,借款約10│天1期,如借│73萬元之支│││98年4月,││次。│款10萬元,利│票10紙│││在臺北縣泰│││息1萬元。││○○○鄉○○路│││(支付利息10││││2段│││萬元)││├──┼─────┼───┼───────┼──────┼─────┤│44│接續於98年│詹本龍│每次借款30-50│利息內含,15│開立面額共│││2月間,在││萬元,共3次。│天1期,如借│67萬元之支│││臺北市大安│││款30萬元,利│票3紙○○○區○○街16│││息6萬元。││││1號2樓│││(支付利息20│││││││萬元)││├──┼─────┼───┼───────┼──────┼─────┤│45│接續自98年│李翊榛│每次借款30-15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5│││2月起至98││萬元,借款約8│天1期,如借│萬元之支票│││年7月中旬││次。│款150萬元,│1紙│││,在臺北市│││利息12萬元。││││中山區吉林│││(支付利息60││││路393巷47│││萬元)││││號1樓│││││├──┼─────┼───┼───────┼──────┼─────┤│46│接續自98年│賀恭燕│每次借款20-30│利息內含,最│開立面額共│││2月起至98││萬元,借款約20│初10天1期,│78萬元之支│││年3月23日││次。│如借款30萬元│票6紙│││,在臺北市│││,利息5萬元││││大安區信義│││;後來5天1││││路4段45號│││期,如借30萬││││9樓之5│││元,利息15萬│││││││元。│││││││(支付利息10│││││││0萬元)││├──┼─────┼───┼───────┼──────┼─────┤│47│接續自98年│呂逸民│每次借款20-30│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2月底起至││萬元,借款約10│天1期,如借│45萬元之支│││98年4月3││次。│款20萬元,利│票4紙│││日,在臺北│││息3萬元。││││市大安區復│││(支付利息40││││興南路2段│││萬元)││││17號2樓│││││├──┼─────┼───┼───────┼──────┼─────┤│48│98年3月間│楊以文│借款17萬5000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共│││,在臺北縣││。│天1期,借款│17萬5000元│││中和市連城│││17萬5000元,│之支票2紙│││路加油站前│││利息1萬7000│││││││元。│││││││(支付利息1│││││││萬7000元)││├──┼─────┼───┼───────┼──────┼─────┤│49│98年4月初│楊文興│借款7萬元。│利息內含,10│開立面額7│││,在臺北縣│││天1期,借款│萬元之支票│││八里鄉(現│││7萬元,利息│1紙│││改制為新北│││7000元。││││市八里區)│││(支付利息70││││龍米路1段│││00元)││││472號│││││└──┴─────┴───┴───────┴──────┴─────┘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