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民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01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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