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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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01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忞
被   告  蔡軍強
被   告  蔡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等戶籍地均位於台東縣,兩造雖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但
本件係屬小額訴訟,原告並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9前段之規定,並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從而本件訴訟
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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