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南彰化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3│東群傢具有限公│復華商業銀行鹿│96年1月31日│40,000元│AD0000000││││司│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