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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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邱湘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