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 古念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86年度催字第219號卷內,因保存期限屆滿,業已函報銷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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