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曾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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