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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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莊志鴻
莊美雲 莊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春木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2份,由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