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昱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昱翔與告訴人即代號BF000-K112096號成年女子(下稱甲女)素不相識,竟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晚間6時37分許,未經甲女之同意,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尾隨甲女進入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之租屋處地下室停車場,並上樓至甲女所居住之租屋處門口。嗣經甲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得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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