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請人 吳俊享 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以及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34×10=2,38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之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又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異動日期民國94年3月23日之車輛(裕隆,000-0000,1597cc),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並請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101和102年度迄今各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完整之補助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如無工作,聲請人有無向外求職,其情形為何?聲請人每月生活費之支出係以何經濟來源支應?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電費7,000元、水費800元、房租支出9,500元、電話費3,000元、瓦斯費4,000元、生活費15,000元、交通加油費500元、醫療費7,000元、罰鍰暨汽車牌照燃料稅5,000元、扶養聲請人父母親及子女支出27,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最新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診斷證明暨繳費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此外,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電費7,000元、電話費3,000元、瓦斯費4,000元、生活費15,000元、醫療費7,000元、罰鍰暨汽車牌照燃料稅5,000元等,請向本院陳報支出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額數。
六、承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子女,其成年與否?就學狀況如何?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或者是否已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另該二名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請補陳聲請人之父母親有無工作能力?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如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如無工作,求職之情形為何?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一併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