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承鴻被告吳淑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9
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調偵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檢察官則循告訴人王湘綺之請求以被告等犯後並無悔意,原審量刑實屬過輕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被告等所犯刑法第239條之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斟酌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其等所犯2罪各有期徒刑2月,並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輕云云,尚無理由。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雖未賠償告訴人,告訴人自可依民事訴訟程序以資求償,附此述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