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之請求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之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6,950元(原告請求確認嘉義市○○段○○段○○號編號A及B之鐵骨造建築物為其所有,經查該等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並未保存登記,經請原告提出價值或繳稅證明,原告並未依限提出,審酌原告之前亦因該等建築物涉訟,本院前以97年度重訴78號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尚屬合理,爰引用之),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