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518號、519號土地面積依序為4
87.53平方公尺、20.61平方公尺、1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3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4,914元【計算式:3,100×(487.53+20.61+12.8)=1,614,9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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