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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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69號聲請人昱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3│ 彭慧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96,230元│97年5月31日│IV0000000│5││││建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