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2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4日屆滿(原應於99年
1月1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許華美 │八德市農會│98年8月31日│10,000元│FA一二九九二六│││1│││││六││├─┼─────────┼─────────┼───────────┼────────┼────────┼──┤│00│ 謝福興 │渣打銀行中壢分行│98年8月31日│27,600元│AA三六一六一四│││2│││││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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