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乙○○上訴人癸○○
C○○丙○○訴訟代理人 葉天佑 律師視同上訴人辰○○訴訟代理人庚○○視同上訴人丁○
酉○○天○○未○○訴訟代理人寅○○視同上訴人亥○○
申○○D○○午○○戊○○B○○己○○子○○戌○○黃○○A○○訴訟代理人玄○○訴訟代理人巳○○視同上訴人壬○○
宙○○訴訟代理人卯○○視同上訴人地○○
辛○○宇○○訴訟代理人 許樁埜 被上訴人丑○○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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