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93號聲請人 李政庭 相對人 黃歐蕊 相對人 許哲 銘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黃光武 、相對人黃歐蕊於民國82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2年05月14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9年04月26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區○○段○○○號,權利範圍1/2於民國91年02月5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許哲所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9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高雄│梓官│梓和│37│旱│1557.31│1/2│許哲銘│├──┼──┼──┼──┼───┼─┼──────┼────┼────┤│002│高雄│梓官│梓和│37-1│旱│1557.32│1/2│黃歐蕊│└──┴──┴──┴──┴───┴─┴──────┴────┴────┘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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