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9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紙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6紙在卷可參,綜上,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考│├──┼────────┼───┼────────┤│一│PUMA外套│11件││├──┼────────┼───┼────────┤│二│PUMA上衣│8件││├──┼────────┼───┼────────┤│三│PUMA手提包│13件││├──┼────────┼───┼────────┤│四│adidas上衣│53件│含告訴人購得證物│├──┼────────┼───┼────────┤│五│adidas褲子│19件││├──┼────────┼───┼────────┤│六│adidas外套│33件││├──┼────────┼───┼────────┤│七│adidas手提包│10件││├──┼────────┼───┼────────┤│八│NIKE包包│2件││├──┼────────┼───┼────────┤│九│NIKE外套│2件││├──┼────────┼───┼────────┤│十│NIKE上衣│47件││├──┼────────┼───┼────────┤│十一│NIKE褲子│7件││├──┼────────┼───┼────────┤│十二│進、出貨物明細表│1批││├──┼────────┼───┼────────┤│十三│台灣郵政掛號包裹│1批││││空白托運單│││├──┼────────┼───┼────────┤│十四│包裝用牛皮紙帶│1批││├──┼────────┼───┼────────┤│十五│台灣郵政掛號包裹│43件││││收據及客戶訂購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