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457號

原告 李沛玲

被告 戴仁杰

訴訟代理人 余和洲

許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2年1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為國定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冠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