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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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59號上訴人 彭建馨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彭建馨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具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蔡憲德法官沈揚仁法官楊力進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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