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